(2015)金磐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洪卫平与胡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卫平,胡炎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洪卫平。被告:胡炎朝。原告洪卫平与被告胡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胡炎朝归还借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胡炎朝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8日,被告胡炎朝向原告洪卫平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向洪卫平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在2013年5月10日归还。借款人:胡炎朝”。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炎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卫平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胡炎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海芳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