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3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小兵与陈明、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35-1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兵,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龙岩烟草工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姚红梅,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曾小兵与被执行人陈明、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明、姚红梅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陈明、姚红梅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明、姚红梅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明、姚红梅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文越审判员廖冰审判员连泳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徐彦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