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与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093号原告刘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东。法定代表人张永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诉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鲍东敏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