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坤明与被执行人韦俊名、韦向涛、李桂花、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明,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肖坤明,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执行人 韦俊名,男,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韦寨行政村韦寨集****号。执行人 韦向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 证 号码342122197109028134,住址同上。执行人 李桂花,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 证号码341221197004163784,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李鸿,任校长。肖坤明与被执行人韦俊名、韦向涛、李桂花、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坤明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本案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应赔偿原告肖坤明各项损失人民币30072.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7元;韦某甲、韦某乙、李某应赔偿原告肖坤明各项损失人民币18048.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已按判决主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5000元,现韦某甲、韦某乙、李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李东方审判员王福逊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