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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磊磊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磊磊,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田磊磊,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田磊磊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磊磊购房款45200元及以45200元未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5元,执行费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之前付给田磊磊30000元,于9月20日之前付20000元。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将5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