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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信用联社诉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XX,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主任。被告李XX,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