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信用联社诉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XX,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主任。被告李XX,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