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015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宋慧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段骏,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骏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兆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