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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625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惠萍,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被告付建国,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