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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俊林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86号原告黄俊林,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811-8。负责人万利,该分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黄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俊林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