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忠华诉韩罕三、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华,韩罕三,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马忠华,男,回族,生于1986年2月2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罕三,男,回族,生于1977年3月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远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生,男,撒拉族,生于1960年6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国庆,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7日,青海省共和县人。被告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生,男,撒拉族,生于1960年6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华诉被告韩罕三、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马忠华负担。审判员 韩忠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燕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