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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陈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健永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签发:拟核稿:(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戴坝村赵庄队1-1号,现住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佳园香樟园小区23号楼三单元506室,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06180226。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戴坝村赵庄队1-1号,现住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佳园香樟园小区23号楼三单元506室,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0314021X。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丁健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丁健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