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陈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健永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签发:拟核稿:(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戴坝村赵庄队1-1号,现住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佳园香樟园小区23号楼三单元506室,身份证号码341181197906180226。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戴坝村赵庄队1-1号,现住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佳园香樟园小区23号楼三单元506室,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0314021X。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丁健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丁健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