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佩建、刘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佩建,刘梅,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67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佩建。被执行人刘梅。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何佩建,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佩建、刘梅、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何佩建、刘梅确认结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及复利合计12662.12元(计算至2014年7月28日),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何佩建、刘梅于2014年12月17日前归还贷款利息、复利(至2014年7月28日为12662.12元、2014年7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月利率11.49885‰计算),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及复利(自2014年12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1.49885‰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3元由何佩建、刘梅负担;三、如何佩建、刘梅不能按期履行,则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贷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之和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何佩建、刘梅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都市水苑2幢304室、27号车库(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杨字第×××号、他项权利种类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137万元)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有限公司对何佩建、刘梅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且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用于抵押的房屋系唯一一套住房,用于居住,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811003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