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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金花与陈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花,陈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郭金花,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雅,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郭金花与被告陈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