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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丁某某,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朱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第十二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在财产分割上明确注明所有家电归女方所有,最后商议由被告朱某某折合现金15000元付给丁某某,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将钱付清,欠款迄今为止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5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证原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就家中部分家电,包括创维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一部,归女方所有。另约定,该部分财产可折款人民币15000元,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事实。2、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家电折价款人民币15000元整,应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归还的事实。被告朱某某在收到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民事诉状后,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综合认证,对原告出示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就家中部分家电,包括创维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一部,归女方所有。另约定,该部分财产可折款人民币15000元,由男方支付给女方。2014年9月7日,朱某某就此笔家电折价款给丁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丁某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归还,钱未还清之前允许其每周一次见孩子,特此证明,朱某某签名及身份证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财产分割内容应依约遵守。离婚协议书中,原被告之间因解除婚姻关系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家中部分家电,包括创维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一部,约定归女方所有,确定了该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本院理当确认其法律效力。随后双方当事人就确权后的该部分财产又约定折款人民币15000元由丁某某有偿转让给朱某某,也是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本院依法理当予以认定其法律效力。2014年9月7日,朱某某就此笔家电折价款给丁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朱某某欠丁某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归还。以上证据证实朱某某与丁某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且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约定承诺的合同义务,实属违反约定的行为,对此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欠款15000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某某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