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世友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路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世友,路笃华,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号泰山盐业大厦。负责人:尹延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世友,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兴文,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笃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105国道闫村段。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艳华、被上诉人冯世友及委托代理人王兴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6时30分许,路笃华驾驶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牌号重型货车沿唐港高速行驶至港口至唐山方向28公里处时,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冯世友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及其本次事故当事人高荣保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郝长清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相撞,造成冯世友车辆受损、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还查明,2014年12月8日天气下雪,唐港高速公路港口至唐山方向28公里处,共有20辆车连环相撞,唐港高速交警大队为便于解决事故,将所有事故车辆分组定责,上述四车辆定为一起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路笃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世友及其本次事故当事人高荣保、郝长清无责任。另查明,路笃华驾驶的货车在安邦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冯世友所有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及其物品损失,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车损82740元、红酸枝手工雕花首饰盒损失13600元、天然玛瑙大摆件(一桶江山)损失89560元,冯世友为此支付公估费9295元,冯世友因本次交通事故还支付施救费1200元,损失共计196395元。原审法院认为,路笃华驾驶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J×××××牌号重型货车,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冯世友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及其本次事故当事人高荣保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轿车、郝长清驾驶的冀B×××××牌号小型相撞,致冯世友车辆受损、物品损坏的事实清楚,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冯世友诉请的拆解费用已包含在修理费中,属重复主张,据此本院不予支持。安邦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对冯世友的车损及物品损失申请重新鉴定,还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此本院不予受理。本次事故的另外事故人高荣保、郝长清,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本案的判决并未侵害高荣保、郝长清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冯世友放弃了高荣保、郝长清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偿100元的赔偿请求,属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安邦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所辩,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的交强险已在贵院(2015)倴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中使用,不能再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遂判决: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冯世友车损82540元(扣除高荣保、郝长清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偿200元)、红酸枝手工雕花首饰盒损失13600元、天然玛瑙大摆件损失89560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9295元;以上共计196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路笃华不赔偿冯世友的经济损失;三、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不赔偿冯世友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冯世友负担5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应交部分已由冯世友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给付冯世友。判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无证据证实我司承保车辆与冯世友车发生接触;不能证明车上载有物品,且主张车辆损失过高,未提交发票;公估报告不能采纳,应重新鉴定;请求改判。冯世友辩称坚持一审意见,一审认定损失事实均有证据证实,一审认定正确,同意原审判决。东平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未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冯世友主张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本案鉴定报告记载是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委托进行,鉴定机构符合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冯世友的车损及物品损失申请重新鉴定,还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否定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定;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