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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与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岳林,主任。被告:张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诉被告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负担900.00元。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