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纪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