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兴文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枭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兴文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02-2号申请人四川省兴文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兴文县古宋镇环城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陶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枭,女,苗族,生于1987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兴文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枭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枭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马栏湾村新世纪一条街华兴玉带城第16幢2单元6-1号住房予以保全,并用陶小波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154号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兴文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陶小波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西路15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耀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