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菊凤与李上平、黄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凤,李上平,黄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郑菊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春。被告:李上平。被告:黄玉香。原告郑菊凤为与被告李上平、黄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李上平、黄玉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12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上平、黄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李上平、黄玉香原为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11日,被告李上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每半年付息一次,借款时间为一年。2012年7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要求原告延长借款期限一年,并将借条的落款日期改为2012年。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上平、黄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菊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李上平、黄玉香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菊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