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龚万法、许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龚万法,许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042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龚万法,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许兆凤,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万法、许兆凤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凤池苑牡丹园5号楼105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