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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圣伟与吕长虹、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伟,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虹,张晓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陈圣伟,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雷富民,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吕长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长虹。委托代理人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晓为。委托代理人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伟诉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虹,第三人张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