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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建团与林炳金、林鹰鸿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团,林炳金,林鹰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37号原告王建团,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韩斌、张烨,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金,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鹰鸿,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团与被告林炳金、林鹰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原住所地鼓楼区荷宅路*号已被拆迁多年,现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故本案应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