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法执字第1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士宝与王洪亮、袁鲁军、袁宝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386-2号申请执行人: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洪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鲁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宝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士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亮、袁鲁军、袁宝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焦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