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亮与梁启芳、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912号原告:韩亮。被告:梁启芳。被告:刘勇。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亮与被告梁启芳、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欠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亮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韩亮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