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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梅祥与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祥,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祥。被执行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镇茶南路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祥与被执行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胡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