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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召与被告李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召,李柏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357号原告杨光召。被告李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召与被告李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杨光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光召负担,退还原告杨光召5元。代理审判员 颉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