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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从玉与赵玉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从玉,赵玉文,马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玉,男,1966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九阳,男,1965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文,男,1975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亚从,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军英,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从玉因与被上诉人赵玉文、原审被告马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7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从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从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从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张从玉、马军英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张从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