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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窦怀革与郭凤利、郭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怀革,郭凤利,郭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窦怀革,农民。被告郭凤利,农民。被告郭以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怀革诉被告郭凤利、郭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怀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怀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怀革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窦怀革负担。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