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训全与吴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全,吴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刘训全,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吴保芳(曾用名吴保超),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训全与被告吴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全撤回对被告吴保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训全负担。审 判 员 刘书强审 判 员 马真安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