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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训全与吴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全,吴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刘训全,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吴保芳(曾用名吴保超),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训全与被告吴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全撤回对被告吴保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训全负担。审 判 员  刘书强审 判 员  马真安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