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4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