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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与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负责人徐景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宇,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