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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王学维、张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西。负责人霍爱梅,行长。被执行人王学维。被执行人张世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维、张世燕(2015)辰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