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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定健申请执行田洪进其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唐定健。被执行人田洪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温江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唐定健申请执行田洪进其他合同一案。本案标的额43805.00元,执行费557.00元。被执行人田洪进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请执行人唐定健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定健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江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郭友强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