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红敏与肖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敏,肖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76号原告王红敏。被告肖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敏诉被告肖东峰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