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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宋文、刘炳欣、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刘炳欣,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宋文,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异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刘炳臻,男,汉族,住址青岛市。被执行人刘炳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炳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文,男,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李桂梅,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霞与被执行人刘炳欣、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桂梅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第三人李桂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审查,第三人李桂梅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李桂梅撤回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茂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