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0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白银区友好路170-2-302号被告人宋某某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后被告人宋某某将其中一部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净重0.1克。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扣海洛因1小包,净重0.3克。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宋某某身上查扣毒资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手机通讯录、白银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白公缉毒字(2015)第029号毒品移交清单、白银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收缴物品清单、白银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白银公安分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白银公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从宋某某处查扣的毒资1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对宋某某依法判处,对黄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查获的毒资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狄生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婷婷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