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光层与许和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层,许和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51号原告:许光层,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和英,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许光层诉被告许和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光层,被告许和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光层诉称: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许光层陪同宛志英到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许和英经营的阳顺宾馆处向许和英催讨欠款。许和英和宛志英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用纸杯互砸对方。许光层见状,上去制止,许和英说不要许光层管,并从宾馆的吧台上拿一个茶杯砸许光层,许光层用手一档,茶杯砸中其右手,致其右手受伤。许光层受伤后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往安徽省立医院门诊继续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伸肌腱断裂,右手外伤。纠纷发生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经调解未果。现许光层起诉要求许和英赔偿其医疗费1891.58元、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42元、误工费670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118元。本案诉讼费由许和英承担。许光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许光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光层的身份情况。二、许光层在庐江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二份、门诊收费票据二张、安徽省立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五张,证明许光层的伤情、治疗经过以及支付医药费数额等情况。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许光层的申请,本院在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调取许光层、许和英、证人陈金荣、李大进、李龙、宛志英的询问笔录共7份及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庐)公(刑)鉴(伤)字(2015)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证明许光层、许和英发生纠纷的过程及许光层的伤情。本院对许光层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经核实,其来源均真实、合法,能够反映本案的事实,且许和英除了对询问笔录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外,对许光层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许和英在庭审中辨称:2014年11月11日晚,许和英打电话让宛志英来取借款利息5000元,宛志英说还要加息,许和英不同意。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宛志英把条子还给许和英,因许和英拒付加息部分,宛志英遂打电话给许光层,许光层赶到许和英经营的阳顺宾馆,声称若不付900元利息宾馆就开不成,并在宾馆的吧台上拍了一掌,同时许光层和宛志英都在骂许和英,许和英未予理睬。许光层和宛志英在出宾馆大门时,还一直在骂许和英,此时许和英就回了一句。许光层和宛志英又折返该宾馆,宛志英用宾馆茶几上的纸质杯子砸到许和英床上,许和英捡起扔回去。同时,许光层用纸杯在吧台上一跺并诀骂许和英,至于许光层的手怎么伤的不清楚,要求驳回许光层的全部诉讼请求。许和英在庭审中提交证人陈金荣、李大进、李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许和英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来源均真实、合法,且许光层除了对询问笔录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外,对许和英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及许光层、许和英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许光层与宛志英先后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许和英经营的阳顺宾馆处,向许和英催讨欠款。许和英和宛志英因债务利息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用纸杯互砸对方,许光层亦参与吵打。在许光层、宛志英与许和英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许光层右手拇指处受伤。许光层受伤后至庐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门诊医疗费298.49元,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伸肌腱断裂;2.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当日晚,许光层转往安徽省立医院门诊继续治疗,用去门诊医疗费1593.09元。伤情经诊断为:1.右手拇指伸肌腱断裂;2.右手外伤。医嘱:1、X线检查;2、彻底清创缝合小肌腱吻合术,术后检查伸肌腱牢固,背伸曲;3、2-3天换药,2周后拆线;4、石膏外固定;5、明日专家复查,门诊定期复查;6、不适随诊。2015年2月16日,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庐)公(刑)鉴(伤)字(2015)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为:被鉴定人许光层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事发前,许光层系庐江县冶父山镇梁岗村农民。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许光层、宛志英与许和英发生纠纷过程中,其右手拇指处受伤,与许和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载明的其与宛志英、许光层发生纠纷时还手了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本院认定系许和英与许光层在发生纠纷时致许光层右手拇指处受伤,许和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许光层帮助宛志英在讨款过程中,与许和英发生吵打,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由许和英承担50%赔偿责任;其余的50%损失由许光层自行承担。许光层主张的具体损失有:1.医药费1891.58元,有门诊记录病历、医药费票据原件为证,予以认定;2.根据许光层的伤情,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确定其营养费为60元(2天×30元/天)、护理费为203.20元(2天×101.60元/天);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许光层的伤情,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其误工期限应计算为20天,许光层系农民,误工费标准应按安徽省农、牧、渔业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资74.5元计算,故本院确定许光层的误工费为1490元(20天×74.50元/天);4.因许光层人体损伤程度未构成伤残,故许光层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5.许光层因纠纷受伤在庐江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门诊治疗,支出交通费系客观事实,但其诉请500元过高,本院确定为100元。6.许光层主张的伙食费180元,因其系门诊治疗且未提交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许光层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891.58元、营养费60元、护理费203.20元、误工费149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744.78元。由被告许和英赔偿原告许光层各项损失1872.39元(3744.78元×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和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光层各项经济损失1872.39元;二、驳回原告许光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许光层负担55元,被告许和英负担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成云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