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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盛昌与张建国、汪国文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昌,张建国,汪国文,孙太恒,郭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22-3号申请人:盛昌。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汪国文。被执行人:孙太恒。被执行人:郭玉东。本院依据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3)寿执字第10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太恒位于城投五星花园4-1-801号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孙太恒位于城投五星花园4-1-8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