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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与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根、李纯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北港花园4幢104、23室(4)。法定代表人蔡学宝,总经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90元,依法减半收取9945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歆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