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6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范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手续,经查各金融和机构没有发现有效存款,也没有发现其他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患有疾病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