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宝生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52号罪犯孙宝生,别名张宝生。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宝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邯市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4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孙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54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孙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提请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宝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孙宝生一年来的狱内消费金额是24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孙宝生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孙宝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数罪,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宝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申强审判员王树勋代理审判员郑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