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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伯爱与白力生、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伯爱,白力生,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86号原告:朱伯爱,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白力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昌亚。被告: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影谊,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伯爱与被告白力生、广州市巨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化市江埔街锦联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伯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朱伯爱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