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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老百姓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老百姓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12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老百姓百货超市。经营者龙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老百姓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老百姓百货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老百姓百货超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