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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亚兵与张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兵,张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王亚兵。被告张文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悟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兵诉被告张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亚兵未向本院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补缴,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凤刚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翠附:相关法律条文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