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志刚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48号罪犯李志刚,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李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4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40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记功四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志刚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暴力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