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游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