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陆泽东与吴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陆泽东。被执行人吴慧明。申请执行人陆泽东与被执行人吴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8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慧明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机动车辆,现被执行人吴慧明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