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成贵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贵,李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445号原告王成贵,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李春生,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贵与被告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贵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贾丽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