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延锋与方国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锋,农民。被执行人方国富,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延锋与方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强制扣划并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审判员 冯海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