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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小军、闫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小军,闫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系该社职工。被告孙小军。被告闫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小军、闫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